1,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,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,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,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;但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,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。在这种确定获利年度的情况下,如果下一年度发生亏损,仍应为获利年度,并开始计算免征,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,不能因发生亏损而推延获利年度。
2,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,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,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。
3,企业清算时,应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,即清算期所得单独计算,并独立履行申报和纳税义务。
4,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为1个月。
5,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,应按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和10%的税率,缴纳预提所得税。
6,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凭证,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,可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成本加合理利润核定应纳所得额;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,不能正确计算所得额,税务机关可参照同行业或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,核定应纳税所得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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